机械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机械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校系二级管理,加强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健全党政共同负责运行机制,保证学校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学院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部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和学院领导职数情况扩大参会人员。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结合本学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研究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创建等有关重要问题。

3.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4.研究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解决本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活动、师生技能竞赛、教学竞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问题。

6.研究科技开发、培训创收工作、对外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

7.研究本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人事调配和管理,教师职称评聘、出国、进修、考核、奖惩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8.研究系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指导等管理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学生教育管理、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9.研究年度经费预算、行政办公经费、创收分配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分配方案等经费事项。

10.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11.研究学院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学院支部书记或主任提出,由书记与主任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未经学院支部书记或主任事先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研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会议规则

第七条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或工作需要,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增加参会人员的会议,总则中规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不少于2/3。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有关问题时,应通知其本人回避。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对所议问题一般情况下应作出结论,尽量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加强党政班子之间工作协调,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沟通交流。重大问题决策前,应该经过认真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待进一步调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做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讨论问题一般要实行表决。意见基本一致时,可口头表决,特别重要的问题,可实行票决;议事中如有明显分歧,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在重要问题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时,特别要注意慎重从事,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凡在学院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亦可向校领导或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召集人或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若需要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守保密纪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十七条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议,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十八条凡经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考察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根据情况,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或行政书面报告或传达到学院教职工及学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校纪检监察室、政工处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政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