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校的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所有票据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普通在校生、成人本科、大专生学费、住宿费及短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江苏省内部结算凭证”适用于单位内部代收和往来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

第六条 “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接受捐款。

第七条  其他票据,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之间经费结算等。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  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专用章。盖章时应先检查是否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如有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

第九条  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需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第十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关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第十一条  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禁止开具“大头小尾”票据。

第十三条  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十四条  对没有持证收费,没有按收费许可证核实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或者没有使用规定的收据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交费。

第五章 票据的缴回、核销及责任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归还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处入账。对未收妥的款项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解决措施,并办理预开票据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自行印制收费票据,擅自购买非法收费票据的;

(二)使用外单位收费票据的;

(三)转借、虚开、代开、涂改、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收费项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六)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七)私自收费不使用收费票据的;

(八)其他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

对有以上行为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收费票据的保管、销毁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人要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