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缴纳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籍的五年一贯制高职,三年制中职、高级技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考工费、各项代收费用。各项代收费用,按相关规定,须经学校批准,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1、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2、住宿费:是指入住本校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3、实习材料费:是指经物价部门核准学生所学专业的耗材向学校缴纳的费用。
4、技能签定费:是指学生参加本专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费用。
5、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按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将对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学年制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收费项目、标准的报批,收费工作的组织,收费时间的安排,收费数据信息的提供与缴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对催缴学生费用负有直接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收费工作。
第十条 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按如下程序缴纳:
1、新生收费。每年招生工作开始时,财务处依据招生就业处在智慧校园平台上登记的新生缴费信息,收取新生技能考工费、住宿费、代办费。新生缴费可通过支付宝转账和银行刷卡进行,原则上不受理现金缴费。
2、老生收费。老生缴费名单由各学院汇总给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交给财务处,财务处按照收费标准核对无误后导入缴费系统,每年8月1日-8月15日学生可通过建行手机银行或建行微信公众号缴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缴费的,财务处会通知各学院核对查明未交费原因,在开学初将再次导入缴费系统缴费。
3、住宿费收取。学生宿舍的调整(住宿费标准及人员变动),原则上每学年只进行一次。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家长须签署意见)、班主任和学院意见,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研究后办理。在每学年末,各班级、学院需将下学年调整变动的学生名单以班级为单位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
住宿费的变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不住宿的学生,应在每年6月底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做缴费表时注明不交纳住宿费。
中途退宿的学生,凡住宿在一学期以上的,不再退还住宿费,住宿在一学期以内的,按住宿标准一半退还住宿费。
退费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字,并经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以学院为单位,凭缴费收据办理退费。老生退费必须提供学生班级、姓名、本人建行卡号,新生退费必须提供班级、姓名、家长姓名、家长银行卡号、开户银行。各班级、学院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把学生的住宿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程序。
1、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开学前将全部费用缴清,凭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或财务处出具的缴费成功的名单到学院注册,超过两周的到教务处注册。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各教学部门不予注册。
2、对确有特殊情况需短期欠费的学生,应提交缓交申请,说明缓交的理由及还款时间,经班主任、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注册入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缓缴手续的条件与要求
学生住宿费、代办费等不得申请缓缴。确实困难者,学校可允许申请缓缴部分学费。申请缓缴的学生必须在开学二周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三级证明和本人申请(要求在申请中陈述家庭经济状况、缓缴原因、应缴学费、已缴学费、欠缴学费和承诺缴款期限),家长签字后,经学院、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2、其他原因的学生(含暂未取得"三级"证明的):由本人提出缓缴申请(要求在申请中陈述缓缴原因、应缴学费、已缴学费、欠缴学费和承诺期限),家长签字后,经学院、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缓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办理缓缴学费手续;超过承诺缴款期限,不再办理延缓手续。
第十三条 学籍变化的收费管理。
1、因退学、休学、降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教务处及时书面通知各班级、学院,收费标准按变动后所在班级的标准执行。
2、被学校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学生退费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结束学业的,凡在校学习、住宿在一学期以上的,不再退还学费、住宿费。在校学习、住宿在一学期以内的,按学费、住宿标准一半退还学费、住宿费。
第四章 对恶意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恶意欠费,是指学生未申请助学贷款、未办理缓交手续,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为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合法的办学权益,学校对恶意欠费学生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1、 根据教育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凡不缴纳学杂费者,各学院不予学籍注册。欠费学生不能参加考试,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2、将学生欠费信息计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取消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3、对毕业离校前未交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学生,学校暂缓发放其毕业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学校各部门不得向欠费学生提供毕业证书以及毕业证书编号等。
4、依法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追缴学生所欠费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学生缴清所欠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