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和办学点(以下简称学校)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学生管理行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五年制高职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和五年制高职学制特点,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和办学点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紧密联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际,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五年制高职学生特点实施教育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国家规定的学费减免政策;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院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职业素养;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期限最长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代码编制学号,录入相关学籍信息至学院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学院对新生录取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新生给予注册学院学籍,纳入学院学籍管理。
取得学院学籍的新生数据由学校提交至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省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四年级后即可取得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须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校须在规定时间提交学生信息,由学院审核无误后上报学信平台。
学校应组织、指导、督促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的学生登录学信平台,进行身份确认,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学校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以互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学校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及期末考核情况综合评定。
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自学考试、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初审,报系部审查,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一)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课时数1/3以上的;
(二)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三)开设实验、实训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实训的;
(四)因故未进行学期注册的。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学校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学校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成绩按实际取得的记载。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旷考课程不予补考,只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职业资格、荣誉等作出限制。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6周内将在校生上学期各科成绩、评语等提交至学院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二)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是其他学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四)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五)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学校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但必须由学生及监护人签字认可后,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进入三、四、五年级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的;
(六)非师范类专业转师范类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进入四、五年级的;
(二)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学院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当本着公正性原则,兼顾个性发展的需要,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一)在本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及监护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学院审批;
在学校间转学,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研究决定,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申请转出本院者,须经所在学校研究同意,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申请转入本院者,须由原所在学校提供同意转出的公函和学籍材料,经拟转入学校和学院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凭教育厅出具的同意函件,至转入学校办理手续;
转专业需根据专业课程开设情况降1-2年级转入新的专业。
(四)学院对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一月和六月上旬;
(五)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所缺课程可通过插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补修并参加考核。学生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允许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可转至其所属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分别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学院和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学校转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3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
学生升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学校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前因重修课程较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不按规定补修学分的,按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退役后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16周岁,且已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学校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单位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期间管理责任由所在组织承担。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同意休学后,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学校同意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应给其发放相关通知书,明确告知同意事项、复学的时间及逾期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后果等。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时间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提前复学的进入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退役学生须凭退役证明申请复学,学校可安排其进入下一个相应年级就读。退役时间超过2年的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批准学生退学,须经学校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学校须通知其监护人,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二)学校已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联系不上本人及其监护人的,可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发布,或向其家中寄发退学决定书;
(三)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因患病或意外伤残退学者,要求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五)学校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不发任何证明。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其毕业证书与同届学生一起发放。
毕业生审核工作由学院和学校共同负责,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学校认可的重修或补考,修满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学习年限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学生学历电子注册数据,由学院完成教育部学信平台学历即时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及时上报,由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及时上报,由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及时上报,由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放证明书。凭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学生登报遗失声明和填写好的证明书内芯等材料到学院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重视相关活动中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对活动中出现的伤害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遵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学交替、实习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习单位、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和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创新创业、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一个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学时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监护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经教育不改的,可延长处分期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对其察看的,先办理结业,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考察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一、二、三年级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连同解除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投诉。
学院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可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学院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各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