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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应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五年制高职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可从本校当年招收的普通中专新生中遴选,进行补充,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我省对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为3-5门。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评定。
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各校可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对必修课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积极实施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校际联考、统考。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应用学分绩点和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关于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由各校自行制订。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二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和补考、缓考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医院)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待纪律处分撤消后,由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获准免听或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或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并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重修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如有困难,公共课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专门课可由学校教务部门组织教师定期辅导。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任选课。

第四章 课程的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二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免试申请,学校审核认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可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学校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二十六条 对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听(免考勤)1-2门课程而参加期末考核,但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七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对应届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2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职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五年制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学校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八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四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四十三条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5、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肆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类学校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